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政发[2004]21号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省委提出的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决策,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持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但是,当前我省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事故死亡人数位居全国前列,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适应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 “平安浙江”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从2005年起,三年内努力实现全省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员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等重点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遏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指标达到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力争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稳步退出,加大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和支持。强化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建立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示范工程等安全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各级财政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落实。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冲压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化道路交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同时,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实施的可靠性。 2005年底前,要建立省、市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9、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部位,要进行全面普查备案和建档工作,强化安全监督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4年底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开展监测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2005年底前,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到2006年底,形成全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网络。
10、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相关高等院校要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力度,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支持安全生产基础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依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并定期演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加快制定浙江省危险性较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煤矿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5%,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
14、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伤亡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在2004年底前实施完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其他市、县(市、区)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
16、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隶属于县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积极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快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查处。
17、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要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一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工矿企业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各级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18、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对未实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或虽已实施但验收未予通过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生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制定“三同时”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和相关内容。
1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凡从事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和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0、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按照事故查处的时限规定,及时做好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等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继续组织开展省“安康杯”竞赛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科技、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2、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增加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刊(播)力度,并适时播放或刊登一些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片或资料。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和自救能力,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建设、交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监、旅游以及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尽快制订出本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认真履行好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