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报告
(一)强化首报。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市或者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强化时限。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半小时口头报、1小时书面报”的时限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属地政府的同时,应当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的,可以越级上报。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按照“初报事件,续报详情”的要求及时报告。
(三)强化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承担情况核实和向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各区、县(市)政府承担事故报告第一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报告主要责任。事故单位承担事故报告直接责任。
(四)强化处突。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要求指派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权限。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省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的除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进行调查。事故等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执行。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提级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具体调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开展,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牵头调查,其中一次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后果的较大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查(省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的除外)。市政府对事故调查组织另有指令的,按指令执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也要追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查清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人员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等。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沟通和衔接;公安机关负责提出问责刑事初步意见,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资料,提出处理建议;工会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六)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七)事故调查督办。市政府或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的一般事故,有关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市)政府作出批复。市级有关部门牵头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八)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九)事故调查监督。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应当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调查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分。
三、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
(二)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逐条落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责任追究完结或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要求报告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材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收集,并在批复之日起6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调查处理信息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上级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由宣传部门负责统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应包括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事故整改评估。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对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具体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责任追究或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各区、县(市)政府收到评估报告后,应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级牵头部门形成的评估报告,应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
(六)评估问题处理。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评估的政府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进行交办督改;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七)建立市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及调查处理事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会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加。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