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督查(检查)制度
为了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特制定工作督查(检查)规定:
一、督查(检查)人为校长,校长会同人或校长委托人。
二、根据需要确定督查科目和内容,一般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任务和职能,执行制度情况,以及其它事情。
三、督查(检查)方式由暗访和明察。明察一般为提前通报和告知督查(检查)对象。被查对象要认真负责,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对督查(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尽快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早上报校长处。
五、督查(检查)的处置包括现场整改,书面整改,例会通报,公开检讨及处罚等。
六、对于督查(检查)出来的事和整改措施要公开。定期不定期向全体人员通报。
七、督查(检查)的整改结果与年度岗位责任制挂钩。
八、成立督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事务。